2014年山西高溫補貼標準
  近日,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對山西省高溫津貼計算方式和發(fā)放標準進行了調整,規(guī)定: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6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作業(yè)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從2013年起,高溫津貼發(fā)放由按天計算改為按月計算。結合我省氣象特點,每年6、7、8三個月,由用人單位對符合條件的在崗職工每人每月發(fā)放高溫津貼240元。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津貼增加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從成本中列支,計入工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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