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已滿兩年。自2011年9月1日起,我國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每月費用扣除標準從2000元提高到3500元,9級超額累進稅率結構也同時調整為7級。不過,伴隨這一重要時間節(jié)點的到來,批評的聲音卻日漸高漲。
  在不少學者看來,當下的個人所得稅已經淪為“工薪稅”,即真正承受個稅負擔的主要是工薪階層,而富人們并沒有交多少稅。他們認為,個稅法應該與時俱進進行改革,減輕工薪階層的稅負,加大對高收入人群的監(jiān)管。
  這樣的指責并非沒有道理。根據財政部發(fā)布的2012年財政收支數據計算,在目前分類所得稅制度下,工薪所得稅收入占個人所得稅收入總額的比重就高達61.46%.
  更為關鍵的是,目前收入分配領域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比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較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規(guī)范,隱性收入、非法收入問題比較突出等。在此背景下,如何規(guī)范收入分配秩序,增加低收入者收入和調節(jié)過高收入成為擺在決策者面前的一個重要問題。
  作為一種重要的收入再分配調節(jié)手段,稅收曾被寄予厚望。然而由于我國稅制結構以間接稅為主,這在某種程度上加重了企業(yè)和普通消費者的稅負,同時也弱化了調節(jié)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
  從目前來看,擴大直接稅比重將是一種趨勢。9月初,財政部部長樓繼偉透露,中國直接稅比重低,未來會增加直接稅比重。更值得注意的是,今年2月國務院批轉的《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在提出完善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和處罰措施的同時,明確“研究在適當時期開征遺產稅問題”。
  遺產稅,也稱“富人稅”,是一種重要的直接稅。盡管圍繞遺產稅本身有著不同的理論學說,比如法律賦予說、溯往課稅說、交換報償說、均衡財富說等,但無一不體現公平的本質。一種頗為流行的觀點認為,巨額財產繼承人因“不勞而獲”就擁有巨額稀缺資源的支配權,這本身就違反了市場競爭的公平性原則。
  新中國成立后,于1950年頒布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曾規(guī)定全國設立14種稅收,其中就包括遺產稅。不過數月之后,遺產稅開征又被叫停。自此,遺產稅便一直再未正式啟動。有說法稱,當時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基于我國人均收入不高且相對平均的經濟條件的限制。
  近年來,伴隨收入差距的擴大,提議征收遺產稅的聲音逐漸增多。今年3月,就有研究機構稱,無論是從社會公平政策、轉變經濟增長方式,還是從縮小貧富差距看,推進遺產稅改革的時機已經成熟。其建議,我國遺產稅應按中產水平確定起征額。
  耐人尋味的是,僅就是否應該開征遺產稅而言,目前各方實際上并未形成統(tǒng)一意見。反對者的理由似乎也很充分,比如遺產稅的開征,會導致少數社會富裕階層,尤其是因創(chuàng)業(yè)而致富的民營企業(yè)家群體,為了避免死后遺留的財產被課以重稅,而在生前多消費或浪費,甚至將大量財產轉移到國外等。
  更多的人也認為,由于目前我國沒有建立全面的財產登記制度、財產評估制度等與征收遺產稅密切相關的制度和個人收入、財產監(jiān)控體系,稅務機關對遺產稅稅源的控制能力十分有限,征稅成本也會比較高。
  不過作為調節(jié)貧富差距的重要工具,遺產稅已經成為一個國際性稅種。據統(tǒng)計,目前有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qū)開征了遺產稅。而這在為贊成開征者提供了充分的理由,也為我國開征遺產稅提供了可供借鑒的國際經驗。
  盡管目前還面臨一些法律和技術障礙,但遺產稅在我國開征不宜久拖不定。實際上,對于遺產稅的開征,不一定非要等到條件完全具備后才開征,而應在不斷的實踐中總結經驗、解決問題。
  關于遺產稅,有學者曾建議,可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征稅項目中的其他所得項目對遺產征收個人所得稅。不過在筆者看來,如果歸入個人所得稅的贈與稅稅率與遺產稅稅率相差過大的話,則可能會導致嚴重的避稅行為。因此,應該對遺產稅單獨立法。同時,在開征遺產稅時,也應開征贈與稅,這樣做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防止被繼承人生前以贈與的方式將財產轉移以規(guī)避法律。
  目前,開征遺產稅的國家所實施的遺產稅制度的類型有總遺產稅制、分遺產稅制和混合遺產稅制三種。綜合各種模式的利弊以及我國現實情況,總遺產稅制比較合適,這既可以減少征稅成本,又便于征收管理。而為了達到必要的調節(jié)力度,我國遺產稅稅率應當進行合理設計,比如根據量多多征、量少少征的原則,采用超額累進稅率。
  由于遺產繼承屬于偶然的、非勞動所得,因此其稅率及稅負水平應高于個人所得稅。不過*6邊際稅率應在50%左右,因為如果邊際稅率太高,可能達不到調節(jié)財富分配的目的,反而只會引起納稅人的反感,并引發(fā)大量的逃稅行為。當然,考慮到納稅人的不同情況,可以不設統(tǒng)一的起征點或者免稅額,而采取規(guī)定扣除項目和對某些項目規(guī)定扣除限額的方法。
  鑒于各地區(qū)之間經濟發(fā)展很不平衡,未來開征遺產稅應漸進推行。比如,先在大城市和富裕地區(qū)開征,然后再逐步推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