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全面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所作的頂層設計中,稅收改革的分量頗重,亮點亦多,覆蓋稅制的結構性調(diào)整(提高直接稅比重)、消費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房地產(chǎn)稅和對稅收優(yōu)惠的立法規(guī)范。對這些備受關注、共識廣泛的改革措施的解讀,不應淹沒決定[*{c}*]稅收觀念創(chuàng)新的一面。制度原本就是觀念的產(chǎn)物。不同的觀念引導不同的制度建構,稅收制度亦不例外。
  稅收的三個形式特征“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早已寫入教科書并廣泛傳播。若以決定表達的理念作為參照,傳統(tǒng)的三性觀不僅陳舊過時,而且與建立現(xiàn)代稅收制度的基本要求格格不入。決定明確界定了全面深化改革的三大戰(zhàn)略目標:一是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二是讓發(fā)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三是通過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實現(xiàn)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以及更好地發(fā)揮政府作用。稍加對照即可發(fā)現(xiàn),舊式稅收觀與每個戰(zhàn)略目標都背道而馳。
  強制性通常被解釋為憑借國家權力實施強制征稅,在觀念上將納稅人視為財政臣民,當作被國家權力強制的對象。在這種觀念下,權力制約問題被拋諸腦后。須知,就實質重要性而言,很少有其他國家權力堪與課稅權相提并論。歷史上因為濫用課稅權而至衰亡的教訓警示人們,稅收制度雖然需要強制,但強制應是雙向的:與強制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相比,對政府權力的強制性約束更為重要,因為后者蘊含的破壞性潛能更大,后果更嚴重。
  無償性通常被解釋為政府征稅后不直接返還給納稅人。這種狹隘的稅收觀很難將關注點引向對征稅目的性的深度思考。在決定承諾的法治政府與服務型政府建設的背景下,公民會問:政府拿我們的錢干什么去了?我們?yōu)楹伪仨毾蛘{稅?追求答案時,公民會意識到:征稅不是目的,而是服務于目的的手段。這個目的寫在政治學和公共財政學中,就叫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難以精確定義,但其基本含義十分清晰:無論社會作為一個整體,還是社會的每個特定成員,都應享有獲得最低標準公共服務的權利,而政府則負有確保達到這些最低標準的責任和義務。這種深刻的含義,包括財政公民而非財政臣民的思維,法治政府與服務型政府之理念,只有在去除狹隘的無償性觀念基礎上,才可能塑造成形。
  固定性通常被解釋為按照預先規(guī)定的稅法要素(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和稅率等)征稅且保持相對穩(wěn)定。這種解釋雖然沒有大的不當,但完全沒有把現(xiàn)代稅制的精髓表達出來,這個精髓就是預見性。預見性要求稅收事務須以法律規(guī)范,必須法典化,稅法條款及其解釋必須清晰一致,稅法必須統(tǒng)一實施。目前多數(shù)稅種沒有做這一點,盡管它們都符合“固定性”的解釋。預見性還對政府行為與市場邊界的正確界定提出了很高要求,后者正是決定著重強調(diào)的戰(zhàn)略方向,強制性概念完全沒有這種思維向度。
  我以為,學界、官方、媒體與公眾,亟須徹底拋棄傳統(tǒng)的稅收三性觀。以新的三性觀取而代之。新的稅收三性界定為約束性、引導性和對稱性。
  約束性指將現(xiàn)代稅收制度的本質和首要功能引向對課稅權的約束,約束性觀念當然包括對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約束。
  引導性指稅收引導納稅人行為和市場機能的運作。引導不等于干預,特別是不當干預。引導包括兩層含義:在市場機能可有效運作時的中性作用,為市場發(fā)揮決定性作用騰出空間;在市場出現(xiàn)明顯失靈時的矯正作用,比如決定中提及的將高污染高能耗產(chǎn)品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
  對稱性的含義在于:征稅只是手段,目的在于將發(fā)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體人民。稅收制度的設計和一切的稅收改革,都應將目的與手段統(tǒng)籌考慮。忽視支出(受益)面的思維方式應該盡早終結,因為有益無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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