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稅制問題與建議來源:證券時報作者:李憲普石峰  日期:2008-02-25字號[ 大 中 小 ] 股權激勵制度是在美國產生、發(fā)展起來的,美國與股權激勵匹配的稅賦安排也頗為科學、合理。隨著股權激勵制度在世界范圍內的推廣,歐洲、日本等發(fā)達國家和地區(qū)也建立了股權激勵的稅收制度,并且基本與美國保持一致。我國現行的股權激勵稅收政策還不完善,散見于解決個案的部門通知,立法層級低,缺乏系統(tǒng)性及與股權激勵目標的協調性,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股權激勵效果?!                   ≡诠蓹嗉顚嵤┻^程中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及何時繳納個人所得稅是股權激勵稅制的核心問題。本文擬通過對比美國與我國在股權激勵中稅賦安排的差異,指出我國在這方面的不足和并提出完善我國的股權激勵稅收制度的建議。我國股票期權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是在股票期權的行權環(huán)節(jié),而美國股權激勵中激勵型股票期權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是在股票的轉讓環(huán)節(jié)。由于在股票期權中存在禁售期、鎖定期的限制,因此轉讓環(huán)節(jié)和行權環(huán)節(jié)有較長的時間間隔,美國的稅收制度不僅使激勵對象獲得了延遲納稅的現實好處,而且與股權激勵的長期性相協調,稅收制度設計在技術上充分反映了股權激勵的意圖。目前,我國現行股權激勵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主要反應在以下幾個方面:                    針對性及引導作用不強                    股權激勵是現代企業(yè)克服經營管理短期行為,立足于創(chuàng)新發(fā)展并具有中長期效應的制度設計,是法人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股權激勵在發(fā)達國家和地區(qū)的廣泛應用,已經證明其在解決企業(y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矛盾,以及降低代理成本方面具有獨特的作用。稅收具有對經濟活動和收入分配進行調節(jié)的功能,股權激勵稅收制度必將對激勵對象的經營活動產生重要的導向作用?!                   ∶绹葒亩愂辗芍袕墓膭罟蓹嗉钪贫瓤紤],對于股權激勵稅收給予了相當的稅收優(yōu)惠。例如,對于激勵型股票期權的收益并不按照薪酬收入納稅,而按照資本利得予以征收。由于薪酬收入是累進稅率,其*6稅率遠高于資本利得的稅率,激勵對象通過股權激勵所獲收益的稅收成本將大大低于其工資收入所負擔的稅收成本,這也是股權激勵制度得以在美國高速發(fā)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國對于股權激勵并無特殊的稅收優(yōu)惠措施,仍按照“工資、薪酬”繳納個人所得稅,從稅收成本的角度看,股權激勵并不比工資收入更具有吸引力。另外,股權激勵中對于激勵對象持有的股票有禁售期等的限制,本來流動性就很差,對激勵對象而言,股權激勵不如直接獲取工薪收入更具有“激勵”效果。從這個角度來說,股權激勵變得可有可無,難以產生沖動,獲得市場追捧?!                   ∪趸斯蓹嗉铋L期性的根本要求                    股權激勵目的是使經營層的利益與公司股東的利益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內保持一致,以股權對二者實施“捆綁”,意在榮辱與共。如果經營層在經濟上沒有足夠的動力長期持有公司的股票,則股權激勵的效果必將大打折扣,甚至成為徒具“行權價、限售期”等股權激勵概念的擺設,仍然沒有實現經營層與股東利益趨同的股權激勵設計原則?!                   ≡诿绹亩愂罩贫戎型ㄟ^對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以及稅率的設計,引導鼓勵激勵對象長期持有公司股票。首先,美國稅法規(guī)定的激勵型股票期權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是在股票的轉讓環(huán)節(jié),激勵對象持有時間越長,所獲取的延遲納稅的好處越多;其次,對激勵對象在轉讓股票時所獲取的收益,將依據其持有股票的時間長短分別征收短期資本利得稅或長期資本利得稅,由于后者的稅率遠低于前者,因此激勵對象持有股票的時間越長,其負擔的股權激勵的稅收成本也就越低。                    我國現有股權激勵稅收政策還停留在稅收調節(jié)作用感性的、表象的淺層面上,簡單的將行權環(huán)節(jié)作為納稅義務發(fā)生的時間,且無視行權后可能的變化,沒有放大股權激勵的正面效果,表面的公平抑制了應有的效率,總體上不利于對激勵對象進行長期性的激勵?!                                     馁Y金成本角度看,由于我國股權激勵稅收的納稅義務發(fā)生在行權環(huán)節(jié),激勵對象在出資購買股票時已經付出了巨大的資金成本,同時在行權的時候還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必然給激勵對象帶來雙重資金成本的壓力。由于在行權環(huán)節(jié)激勵對象并未獲得實現的現金收益,激勵對象很可能被迫出售部分股票來緩解矛盾,長期激勵成為泡沫。對因法律法規(guī)限制不能出售股票的激勵對象,在沒有合法資金途徑的情況下,放棄行權幾乎是*10選擇?!                   娘L險偏好角度看,激勵對象在行權環(huán)節(jié)已經按照行權價格與市場價格之間的差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如果激勵對象在持有公司股票期間一旦發(fā)生股票價格下跌的情形,不僅僅承擔股票價格下跌所造成的損失,還必須承擔由于股票下跌帶來的多繳個人所得稅的損失。在此情形下,激勵對象在短期內出售激勵股票將是*4的規(guī)避風險的方法,由此可見激勵對象繳納所得稅的合理性應當受到置疑?!                   囊陨戏治隹梢钥闯?,我國現行稅收政策過分的強調了公平原則而忽視了效率原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阻礙了股權激勵制度的運用,對股權激勵實施的效果是負面的。我國應加緊對股權激勵稅收問題進行實證研究,充分借鑒國際經驗,在掌握股權激勵的參數體系和運行機制的基礎上,針對股權激勵的特點對現有稅收政策進行相應的調整,保證股權激勵過程的公平和效率。                    首先,適當降低股權激勵收益的稅率,激勵對象通過股權激勵所獲取的收益應該低于“工資、薪酬”的稅率。由于稅收成本的降低,節(jié)約激勵對象的部分稅負,將吸引激勵對象對現金收益的偏好向股權激勵轉移,從而鼓勵股權激勵制度在我國的進一步發(fā)展?!                   ∑涠?,改變納稅義務發(fā)生的時間。股權激勵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建議在轉讓股票時發(fā)生,降低激勵對象持有股票的成本和股票下跌所帶來損失的風險,鼓勵激勵對象長期持有公司股票?!                   〉谌?,稅率與持有股票的時間相匹配。激勵對象持有公司股票的時間長,適用較低檔次的稅率,鼓勵其長期持有股票,實現長期激勵的作用?!                   。ㄗ髡吖ぷ鲉挝唬荷虾J绣\天城律師事務所)